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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區分農村土地的性質
1、區分清楚哪些土地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方式承包給村民了?哪些土地村委會從來沒對外承包,還在村委會名下?
2、村委會從來沒有對外承包的土地是什么性質的土地,是否是“四荒地”(即荒山、荒溝、荒丘、荒灘)?
二、根據土地性質、土地經營權人的不同進行流轉
(一)對于村委會從來沒有對外承包的“四荒地”:
1、村委會無權直接對外出租,只能先對外承包。
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2、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但需由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條 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二)對于村民已承包的土地,可以對外流轉。
1、土地經營權的轉讓、互換、轉包,對象只能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外部的公司無權采取上述方式流轉土地。
(1)轉讓。
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條 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
(2)互換。
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 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并向發包方備案。
(3)轉包。
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2、土地經營權可以對外出租,對象可以不是本村集體經濟成員,對外出租應當進行備案,但未備案,不影響出租合同的效力。
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情況登記冊,及時準確記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情況。以轉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及時辦理相關登記;以轉讓、互換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及時辦理有關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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