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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實施,2020年以后集體土地的征收程序有了新的變化,秦律師為大家做了梳理。具體為:
一、調查、評估、聽取群眾意見,多個程序為最先:
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二、群眾有意見,聽證要規范: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三、征地方案拍了板,補償安置必須辦:
補償安置方案確定以后必須公告,在公告期限內,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如果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在申請征收土地時要如實說明。
四、前期工作如辦好,政府才可提申請:
以上前期三步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按照《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申請征收土地。
五、征地申請要審批,權力分工很明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征地申請要逐級上報到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永久基本農田;(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收農用地的,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
征地批準權,只有省級政府和國務院。
六、征地獲批要公告:
征地申請獲批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總之,新的《土地管理法》對征地前的程序更加科學規范,充分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總結其來,就一句話,征地批準前程序六步曲:“告知、調查、評估、聽證、測算、補償”。
新老《土地管理法》征地程序最大的變化就是將再給補償協議程序放在審批前,達到“不補償不批準”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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